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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  浏览: 次  |  日期:2015年09月11日 08:18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吉农院院发〔20106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切实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学校各部门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情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七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 预算调整有无依据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财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种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是否建立票据领用、收回、核销制度,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违法问题;

(三) 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是否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财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结余是否真实,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比例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的用途、范围、专款专用;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将事业资金在其它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卷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户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收入是否按项目准确、及时入账;

(二)科研支出是否按国家、上级机关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虚列支出等现象;

(三)科研项目结算是否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财务报告、各种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审计方式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和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按时报送或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以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